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16藝文中心 使用管理要點
103.05.14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16 藝文中心106年第1次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6.13藝文中心107年第1次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6藝文中心109年第2次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06.30藝文中心109年第2次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09.14藝文中心111年第2次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12.21藝文中心111年第3次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12.30藝文中心113年第2次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04.30 11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藝文中心為促進藝術文化之發展,及有效運用展覽空間,特訂定本要點。以鼓勵藝術創作者發表其作品與創作理念,提升藝術創作風氣與水準,並藉由多元化的展覽,培養民眾美感經驗,提升藝術欣賞水平。
藝文中心負責舉辦藝術展演相關之活動規劃、教育推廣、產學合作、社會服務。
本場地使用時段與費用:
每日時段使用: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收費標準:
每日09:00-17:00 5000元
保證金 5000元/檔
※如有特定商業活動者,場地費用以委員會開會決議為準。
藝文中心申請展覽辦法如下:
申請條件
- 校外單位:從事藝術創作之機關、團體及個人之作品展。
- 校內單位:由校內師生、教學與行政單位主辦之大型展覽活動,場地費用八折優惠。
- 展期最多三週,最少不得低於3天。如有特定商業活動者,場地費用以委員會開會決議為準。
- 大學部在校生以「畢業展」、「評圖展」、「系展」為主,不接受以班級或個人為單位提出之申請。
- 藝術學院碩士生畢業展(包含聯展、個展)於申請時須提供「指導教授同意書」,連同展出作品清冊遞送至藝文中心,經核可通過後方可舉辦展覽。
- 如碩士生畢業展、校外單位與【教學行政單位、校內團體單位(例如系展、評圖展、大學部畢業展)】申請展期撞期,則碩士生畢業展、校外單位須配合【教學行政單位、校內團體單位】檔期進行時間調動。
申請方式
- 申請時間:每年11月前受理上半年(1月-6月)及5月前受理下半年(7月-12月)檔期申請。
- 本中心審查委員會審查:每年12月及6月召開審查會議。
- 欲申請展覽請email至本中心信箱:116artcenter@gmail.com 或來電詢問:07-7172930#3006
展覽及場地使用應遵守事項:
- 申請展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場地使用登記,若檔期重覆,則由本中心召開協調會議。展期確定後,依照規定時間繳清費用,並配合藝文中心協助展覽事務,展覽結束完成驗收後歸還保證金。
- 未依排定日期進行展出,亦不願意延後者,藝文中心將收取場租15%作為校務基金,申請單位於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 燈具、掛勾及展櫃原則由藝文中心提供,倘若損壞者,則由保證金扣抵。
- 申請展之展覽相關作業(含佈展、運送、保險、宣傳及撤展等)由申請展出者自行辦理,惟因應展出需求而欲改變展覽場地者,須經藝文中心同意後始得進行。
- 展出期間申請展之展出者應派員維護作品安全及導覽解說並自行負擔其人力或工讀費用(校外申請展之工讀人力可由藝文中心協助召募)。作品應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保險,遇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藝文中心不予負責。
- 逾時未完成展覽佈置及撤展作業者,藝文中心概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 展出者應依藝文中心規定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致使設備及場地損壞,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 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宣傳資料,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 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檢舉屬實,除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藝文中心亦立即終止該項展出,且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 展覽結束應負責清理場地並恢復原狀,違者依嚴重程度扣保證金議處。
- 本要點經藝文中心審查委員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流程

※ 申請表下載處: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HuqP4MoiQ5CbfAKKZ1Hc7SlSst4PjjIN
※ 申請表填寫完畢請email至本中心信箱:116artcenter@gmail.com
展場實景照
※ 場地平面圖: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614Eh4mibbPxZUIiVnagXqwdVAKA5Mc8
一樓


二樓


二樓隔間


展場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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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展實景(現場皆有展燈):
